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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惠市委发[2007]38号
【颁布时间】 2007-11-02
【实施时间】 2007-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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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全面落实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兼职成员单位定期磋商、密切配合、综合评估的协调运作机制,构建“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工作格局。纪检监察、公检法、卫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市《决定》要求,结合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制定本系统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制度,对孕情检测、住院分娩、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把好出生关、入户关和办证关。
  
  三、切实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局面
  
  1、切实加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口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政策要充分考虑人口因素,注重吸纳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建议。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勤劳致富奔康、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改变农村面貌、塑造农村新风尚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2、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力度。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以落实综合治理职责、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保障计生财政投入等为重点,以绩效考核、公众评价和社会监督为手段,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党政领导重点考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视程度、人财物投入、人口计划完成、政策法规落实以及本人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等情况;对责任部门重点考核落实综合治理职责情况;对人口计生部门重点考核业务工作情况。严格按照《惠州市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县(区)主要领导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人口失控的地方,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一把手,特别是换届后新上任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完善有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基层现场办公、组织调研,及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重点任务的完成。加大党员干部群众违法超生查处力度,对非婚、重婚或离婚前怀孕造成政策外超生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各县(区)每年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4、切实加强基层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决定》要求,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镇(街道)计生办、服务所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落实其编制、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兑现计生干部岗位津贴每月200元,市直专(兼)职计生干部岗位津贴每月100元。按总人口基数拨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配齐配强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实行计生专干与村(居)委会干部同等待遇。加强职业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队伍。对在计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予以重用。
  
  5、切实加强计划生育非政府组织建设。落实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自治、奖励扶助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计划生育“三结合”等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活动,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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