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岳政办函[2006]162号
【颁布时间】 2006-12-20
【实施时间】 2006-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1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指广大群众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对村(居)民生育、节育和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一种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已成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结合点、推行优质服务和利益导向工作的支撑点、加强依法管理和综合治理的落脚点、参与新农村建设和整个村(居)民自治的切入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增强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为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岳阳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方案

  
  为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重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按照民主管理要求,加快建立村(居)委会“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群众做主人,计生上水平”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使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村(居)民自治点低生育水平稳定,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达到90%以上,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到“十一·五”末,全市8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自治合格村(社区)标准。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其内容、形式、产生程序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做到依法建章、依章建制、依制治村。
  
  (二)群众性原则。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村(居)民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并在参与自治的过程中充分享有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三)分级负责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下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村(居委会)、组要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切实履行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四)稳步推进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必须结合实际,办点示范,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五)服务原则。继续以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四优一满意”服务机构创建活动为载体,围绕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开展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六)创新原则。尊重村民的首创精神,在村(居)民自治形式和内容上积极探索新的方式和做法。
  
  四、实施步骤和基本要求
  
  (一)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2006年12月)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社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调整和充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二)认真调查研究,完善实施方案(2006年12月-2007年1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