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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确定试点单位。选择试点单位要坚持以下标准:(1)村级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战斗力,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健全,发挥作用好;(2)村级经济有一定实力;(3)群众民主意识较强,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4)生育秩序稳定,群众的婚育观念新;(5)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能力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规范。 2、组织开展民情调查:在每个试点单位走访50户以上家庭,了解村(居委会)、组基本情况,掌握群众的具体意愿和需求,并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3、完善实施方案。乡镇(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三)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和社区志愿者队伍(2007年2月) 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落实协会会长联理事、理事联协会小组长、小组长联骨干会员、骨干会员联重点服务对象的“结对、帮联”责任制,加强村和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工作网络。 (四)宣传发动(2007年2-3月) 大力宣传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意义,分层次、分对象召开动员会,营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舆论氛围。 (五)民主选举计划生育监督机构(2007年3月) 在村(居)委会领导下,召开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计划生育村(居)民议事会。 (六)制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配套制度(2007年4月) 制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合法性,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二是群众性,制订章程必须两次以上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由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三是配套性,在制订章程的同时,要制定与其配套的孕检、随访、孕情跟踪管理、评议等制度;四是实效性,要联系本地实际,使村(居)民看得懂、记得牢、便于操作;五是互约性,章程和制度要体现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七)依法签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2007年5-8月) 在平等的基础上,村(居)委会要和每个村(居)民户签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将村(居)民自治章程中所规定的村(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落实到合同双方,使村(居)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生育,使村(居)干部增强依法管理责任和为群众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民主监督履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合同(日常) 在村(居)委会领导下,由村(居)民议事会制订民主监督制度,实行计划生育村(社区)政务公开(即政策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既督促村(居)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又督促村(居)委会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维护村(居)民应享有的权利,督促村(居)委会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接受评议。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不断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知晓率和满意率。 (九)市、县进行考核评估(2007年9-11月) 县(市、区)组织对本地村(居)民自治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本单位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 五、责任分工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 1、加强村(居)委会建设,推荐能力强、依法办事的人员作候选人; 2、制定村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督促; 3、组织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积极组织资金,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5、落实财政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 6、推行优质服务,确保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及时进村入户到人; 7、高效率做好生育证审批、并发症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8、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进行指导。 (二)村(居)委会责任: 1、配好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队伍; 2、组织制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及配套制度; 3、经民主决策,安排适当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奖励; 4、及时做好计划生育人口信息上报工作,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孕情跟踪管理、药具发放、计划生育合同(日常管理、流动人口)的签订、流动人口孕检证明单的收集等工作,协助群众办理一孩、二孩生育证,全面推行上门服务; 5、组织共青团、妇代会等团体开展对少生户、计生贫困户“送感情、送温暖”活动,落实相关的帮扶措施,向村(居)民提供“三生”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