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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指广大群众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对村(居)民生育、节育和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一种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已成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结合点、推行优质服务和利益导向工作的支撑点、加强依法管理和综合治理的落脚点、参与新农村建设和整个村(居)民自治的切入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增强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为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岳阳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方案 为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重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按照民主管理要求,加快建立村(居)委会“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群众做主人,计生上水平”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使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村(居)民自治点低生育水平稳定,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达到90%以上,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到“十一·五”末,全市8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自治合格村(社区)标准。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其内容、形式、产生程序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做到依法建章、依章建制、依制治村。 (二)群众性原则。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村(居)民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并在参与自治的过程中充分享有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三)分级负责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下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村(居委会)、组要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切实履行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四)稳步推进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必须结合实际,办点示范,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五)服务原则。继续以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四优一满意”服务机构创建活动为载体,围绕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开展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六)创新原则。尊重村民的首创精神,在村(居)民自治形式和内容上积极探索新的方式和做法。 四、实施步骤和基本要求 (一)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2006年12月)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社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调整和充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二)认真调查研究,完善实施方案(2006年12月-2007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