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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07]235号
【颁布时间】 2007-10-31
【实施时间】 2007-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Ⅱ级: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该辖市(区)多个基层广播电视部门所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的情况,及需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准备的情况;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该辖市(区)多个基层广播电视部门所属传输网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的情况。
  
  Ⅲ级: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该辖市(区)某基层广播电视所属传输网络多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的情况;传输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该辖市(区)某基层广播电视所属传输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Ⅳ级: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该辖市(区)某基层广播电视所属传输网络局部发生故障的情况。
  
  3.4.2预警发布
  
  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确认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各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可以确认并发布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
  
  各辖市(区)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响应工作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突发事件造成多个辖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传输网络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重大影响,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重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任务,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预案。
  
  Ⅱ级:突发事件造成某辖市(区)多个基层部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任务时,由各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同时报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
  
  Ⅲ级:突发事件造成某辖市(区)某基层部门多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时,由相应基层部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启动基层部门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同时报本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应急通信管理机构。
  
  Ⅳ级:突发事件造成某辖市(区)某基层部门局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时,由相应基层部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启动基层部门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4.2应急处置
  
  本预案重点考虑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1信息上报和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中断和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本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级广播电视局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办公室。
  
  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向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需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应立即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启动本预案时,相应的广播电视局和基层部门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应提前或同时启动下级预案。
  
  4.2.2信息通报
  
  在处置Ⅰ级突发事件过程中,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及相关基层部门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效率。
  
  基层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政府有关部门。
  
  4.2.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下达
  
  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各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和基层部门下达任务通知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4.2.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要求
  
  相关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和基层部门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遵循先市级、后县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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