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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广播电视部门在执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任务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4.2.5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结束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4.2.6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特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7信息发布 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可授权各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进行信息发布工作。 4.2.8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等。 5后期处置 5.1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结束后,市广播电视局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广播电视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汇报,不断改进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 5.2奖惩评定及表彰 为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群众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6保障措施 6.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队伍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队伍由基层广播电视播出部门、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组成。各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应不断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队伍的建设,以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需要。 6.2物资保障 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应建立必要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资源的保障机制,并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6.3必备资料 各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备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广播电视局在平时应加强技术储备与保障管理工作,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与上级相关单位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决策重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方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上级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分析当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形势,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的能力。 6.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6.7需要其他部门保障的工作 6.7.1交通运输保障 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车辆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物资能够迅速抵达事发地点,后勤管理部门为应急配置通信车辆执行应急任务。 6.7.2电力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时,供电部门优先保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的供电需求。 6.7.3经费保障 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造成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处置费用,由广播电视部门承担。 7附则 7.1名词术语说明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是指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的有效播出。 (2)特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是指由突发事件造成的广播电视播出中断的情况。 (3)各基层广播电视部门是指各级广播电视局的下属机构及乡镇广播电视站。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管理和更新,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示启动。预案坚持周期性的评审原则,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7.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