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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字[2007]8号
【颁布时间】 2007-10-26
【实施时间】 2007-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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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齐抓共管,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区域合作,建立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理机制。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婚姻登记、出生人口医学证明、出生人口入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强化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的采集信息、通报情况、协助管理等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推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度。建立“社区负责、单位配合、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封闭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模式。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绩效作为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主要考核指标。健全经常性工作制度,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全面落实《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各区(县级市)要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对流动人口落实“四术”和主动查环查孕的给予误工补贴或奖励,引导流动人口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设立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贡献奖,对年度流动人口计生率有明显提高的街镇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
  
  完善“依法行政、便民维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救济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七、未雨绸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养老服务机制和医疗保障机制,推动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的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和养老服务制度和措施时,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要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要优先安排入住养老院、老人村等福利机构,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要逐步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研究制订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奖励办法。
  
  重视发挥老年人口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参与社会的机会。积极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积极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八、常抓不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依法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水平。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常住人口基数核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实现《决定》确定的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30元的目标。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完善人口计生管理信息化建设。
  
  坚持“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优质服务、动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建立和完善市级常住人口基础数据库和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促进统计、卫生、公安、民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流动人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市、区(县级市)、镇(街)、村(居)四级联网。根据流入人口的地域构成,开展以“点对点”信息交换为主要形式的流动人口计生区域协作。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规范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人口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积极研究开发决策支持系统,建立关系数据模型预测人口发展趋势,提供动态、多维的数据统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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