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字[2007]8号
【颁布时间】 2007-10-26
【实施时间】 2007-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接上页]

  (三)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农村、依法服务、科学服务、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坚持技术服务机构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性质。按照“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要求,采取城区和农村有所区别的发展策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加强以中心镇计生服务所和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打造“计卫联手、资源共享”的社区公共服务网络,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并落实镇(街)服务所技术人员编制和待遇问题。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市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指导所为龙头,以区(县级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骨干,以镇(街)计划生育服务所为主体,以村(居)委服务室为基础,以人口与技术服务信息收集、生殖健康教育、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优生优育咨询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为主要职能的计生公共服务体系。
  
  围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等重点课题,组织科研力量攻关,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研究。积极发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建立区域性生殖健康和优生技术中心,大力推广和应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成果,为提高全市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九、加强领导,确保《决定》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和调控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稳定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完善层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重点考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人财物投入、人口计划完成和政策法规实施及本人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等情况;对责任部门重点考核落实综合治理职责情况;对人口计生部门重点考核业务工作情况。
  
  (二)深入开展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
  
  围绕我市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广州,推进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中心任务,按照南拓、北优、东进、西联、中调的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加快推进中心镇建设的发展思路,由市发改委、人口计生局牵头组织开展对未来人口发展态势、城市资源承载力、城镇化和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与人力资源需求、人口安全及其保障体系以及人口老龄化等课题的研究,分析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规律,建立人口发展评估体系,为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大工作决策提供科学的人口指标体系和依据。
  
  (三)加强综合治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方针,整合各种资源,不断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宏观调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将计划生育工作与部门职能结合起来,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强大合力。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制订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文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层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计划生育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采取经济、行政、法律和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受到有效制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对于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营造和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口计生工作队伍。
  
  镇(街)、村(居)委要按常住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数较多的,应指定计生工作专职人员,落实有关计生工作专职人员的待遇。切实加强干部岗位培训、交流工作,建设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化工作队伍。到2010年,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普遍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60%以上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镇(街)计生办工作人员85%以上达到大专以上学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20%以上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群众工作的优势,积极组建基层、行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动员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