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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每套独门独户,配套建设卧室、厨房、厕所和给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 3.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实行计划单列,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廉租住房租赁有关税收减免按政策规定执行。 4.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家庭负担。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八)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 1.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3.年度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5.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6.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退出等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廉租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人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及申报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张榜公布后,送县区民政、建设部门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在户口和居住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3.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拒绝接受调查,民政部门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情况的,不予实施住房保障。 4.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应按年度向民政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 5.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进行一次审核,根据复审结果对其住房保障资格、方式等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审核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2个月时间内收回配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和军队复员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可优先申请安排。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辖区城市正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3.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及自建房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程序。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资产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