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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6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丽江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为加快推进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丽江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建工作领导任副组长,由市建设、规划、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监察、地税、统计、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九)职责分工。根据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建设部门: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工作政策,负责丽江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相关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发改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编制投资计划,审批(报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并负责住房补贴审核和发放。
  
  国土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用地供应,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明确城市住房保障用地的供应量和布局。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与建设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廉租住房分配和日常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
  
  规划、监察、地税、统计、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二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的公示、评议、举报和奖惩制度,建立和选择相对固定的场所、媒体进行公示,每年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评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明确专人负责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除退房、退租外,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出具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及行政不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规定措施。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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