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委办[2006]127号
【颁布时间】 2006-12-15
【实施时间】 2006-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工作新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自治公约,自治章程要明确村(居)民的权力与义务、规定管理与服务的目标要求、激励措施或管理方式等,自治章程的制定应经村(居)民大会讨论决定。要建立规范的有关计划生育事务方面的村(居)民议事制度、村(居)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民主恳谈会制度、党员或会员联系户制度等,保障村(居)民享有计划生育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
  
  3、各县(市、区)要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要把人口计生工作主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确保村级人口计生工作“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三)深化优质服务。
  
  以宣传教育为主导,以完善技术服务网络和实行计生卫生合作机制为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为育龄群众提供温馨舒适、方便高效、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1、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大服务、出精品”的工作方针,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人口计生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职责,逐步建立和完善“协调有序、内容求实、载体创新、资源共享、群众参与、保障到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新机制。组织实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以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婚育文化需求为导向,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生育文化园区建设和人口文化进校园活动,弘扬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按照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服务站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改善工作用房、装备与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各种医疗设备,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健全和完善以县级指导站为龙头、中心服务站为骨干、乡镇服务站和社区服务中心为基础、村级服务室为补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执业准入制度。健全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大力实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满足育龄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殖保健需求。全面推进、规范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适宜、长效、方便的节育措施。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咨询和安全套推广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男性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健全术后随访、生殖健康检查、病残儿鉴定、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等方面制度。改革药具发放模式,加强药具质量管理,推广应用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
  
  4、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创建活动。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创建活动为载体,不断深化完善优质服务。到2010年,争取有6个左右县(市、区)被评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3个左右县(市、区)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先进县标准。
  
  (四)完善政策推动措施。
  
  从关心育龄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入手,结合相关社会经济领域的改革和发展,结合 “三农”问题的解决,结合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全市形成奖励、优惠、扶持、救助、保障“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和利益导向体系。
  
  1、依法兑现法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完善激励措施,依法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优惠等待遇,保障公民享受法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和落实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医疗、教育、就业等奖励和优惠措施。
  
  2、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制度和程序,实行“直通车”发放办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奖励扶助政策规范、持久、良性运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奖励扶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户到人。
  
  3、完善落实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渠道和资金管理,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及时得到救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