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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规范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琼府办〔2007〕62号文件精神,加强出生医学登记管理工作,从2007年12月开始,全面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卫生部门要抓紧规范出生医学登记册(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 (七)提高孕情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经常性的查环查孕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从医疗保健机构掌握妇女的怀孕信息,同时要突出重点,特别是对已生育一个女孩再怀孕的,实行全程管理,对法定外怀孕的,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通过性别鉴定后而实施选择性别的引产,如发现擅自引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做好督查后的整改工作。省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例,各市、县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如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严厉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上报省政府。 (九)深化经常性督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完善督查工作机制,组成工作小组,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向当地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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