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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8]121号
【颁布时间】 2008-06-11
【实施时间】 2008-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宏州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使《条例》的每项工作落到实处,德宏州老龄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老年人的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认真抓好新修定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根据德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重视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尊老、爱老、助老、养老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途径。
  
  二、优待对象
  
  (一)凡具有本州常住户口(含驻德宏单位和部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二)具有本州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和在我州居住1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办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三、社会保障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挪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云南省“奖优免补”政策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国家、省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牵头单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并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费用补偿给予适当照顾。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救助。
  
  城市“三无”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遇特殊情况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农村“五保”老年人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我州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凡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在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可以给予优先照顾;凡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减免其丧葬殡仪服务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建设局。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建设局。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兴建、兴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抚养院及其他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给予政策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办老年学校,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的,应当减免学费。
  
  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镇公共场所、居民区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老年人在其房屋或者承租房屋的拆迁安置中,应当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等待遇。社区应当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根据条件设立老年人服务的生活、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日托以及老年维权等场所、设施和项目。
  
  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场地,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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