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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凡在德宏居住1年以上且办理了《优待证》的外地老年人,只享受《意见》“优待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中的(五)、(六)、(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优待服务。 四、具体要求 (一)全州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尊老敬老意识,促进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要按照本《意见》认真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实施好本《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三)对不按要求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州老龄工作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老年人的各项优待政策落到实处。州、县市每年要进行1至2次定期联合检查,检查老年人优待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州老龄办备案。 (六)各职能部门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在为老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增设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电话,及时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 (七)为更好地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龄事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