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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8]121号
【颁布时间】 2008-06-11
【实施时间】 2008-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宏州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凡在德宏居住1年以上且办理了《优待证》的外地老年人,只享受《意见》“优待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中的(五)、(六)、(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优待服务。
  
  四、具体要求
  
  (一)全州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尊老敬老意识,促进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要按照本《意见》认真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实施好本《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三)对不按要求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州老龄工作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老年人的各项优待政策落到实处。州、县市每年要进行1至2次定期联合检查,检查老年人优待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州老龄办备案。
  
  (六)各职能部门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在为老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增设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电话,及时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
  
  (七)为更好地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龄事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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