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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建设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民政局、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州司法局。 牵头单位:州建设局、州体育局、州民政局。 (五)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开办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 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条件,设立老年病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制定老年人诊疗的优惠措施,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责任单位:州卫生局。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给予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机)等,候车(船、机)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交通局、州财政局、州建设局、芒市机场公司。 牵头单位:州交通局、州建设局、芒市机场公司。 (七)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敬老、爱老、助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敬老宣传专版(栏);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敬老教育。 责任单位: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团结报社、州教育局、州电视台。 牵头单位:州文化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教育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得强迫农村老年人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九)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购门票进入;属个体私营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门票价格优惠。 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应当在服务窗口张贴“老年人优先”的标志。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优先就医、取药、交费,并免交普通挂号费;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旅游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州科技局、州建设局、各银行网点。 牵头单位:州卫生局、州科技局、州建设局、州旅游局。 (十)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月给予长寿补助,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我州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长寿补助和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老年人的保健补助为: 1.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寿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全年不得低于1200元。 2. 80─99周岁老年人的保健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全年不得低于360元。 上述长寿补助和保健补助经费由州、县市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和帮贫助困送温暖等活动,切实帮助高龄老年人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每年“敬老节”期间,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老年人,让老人们享受到社会经济改革开放的成果。 责任单位:州、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老龄办。 牵头单位:州老龄办。 (十一)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和审理。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 贫困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核、指派或者安排人员负责办理。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属贫困老年人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有关法律事务,开展有关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公安局、州中级法院。 牵头单位:州司法局、州中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