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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18
【实施时间】 2007-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监察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加强和监督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加强全省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是实现我省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需要,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打造“阳光民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政系统反腐败的具体措施。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民政专项资金在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政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些地方民政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贪污、挪用、截留、发放不及时等情况仍然存在。民政专项资金大都是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活命钱”、“优抚款”,管理使用上一旦发生问题,形象受损的不仅是民政部门,还将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社会的稳定。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既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又是从长远上保证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整体上维护民政系统的良好形象、爱护民政干部的紧迫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管好用好民政专项资金的重大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坚决杜绝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提高资金管理监督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民政资金规范运行
  
  民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优抚事业经费、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救灾救济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各级民政部门要遵循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将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健全机制,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从源头上预防、从根本上纠正、从长远上解决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一)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分配中,由各级民政部门的分管业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分别送计财部门、驻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后,提交党组会或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抓。对工作失职,个人表态分配资金,使资金出现被挪用、截留、贪污、私分等问题的,各级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健全目标管理机制。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为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将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和任务。对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评比不能评为优秀。
  
  (四)健全监管报告机制。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监察机关报告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检查情况;二是各级民政部门的分管业务部门要按时向驻在民政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民政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情况。
  
  (五)进一步完善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2006年,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优抚事业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社会福利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民发[2006]30号)。最近,省民政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07]41号)。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地本部门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严格规范、严格程序、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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