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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18
【实施时间】 2007-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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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宣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利用赶场天、双休日,在人流量大的地方采取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有关民政工作政策特别是涉及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
  
  二要大力推行政务、村(居)务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系统政务公开的意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将民政政策、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全部张贴在政务公开栏醒目的位置,让民政对象一目了然。要督导村级组织将民政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要通过政务、村(居)务公开切实将民政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民政工作的透明度。
  
  三要加强业务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民政干部的培训工作,适时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民政干部,组织民政干部学习民政法规、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等民政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要让民政干部特别是乡(镇)民政干部熟悉、掌握各类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政策规定,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六、加强协调,完善协作机制
  
  针对新形势下民政对象广、资金类别多、资金量大的特点,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根据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民政工作热点、难点,每年有重点地选择一至两项民政专项资金开展有针对性地检查,重点围绕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现象,坚决依法从严查处民政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适时对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情况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本地本部门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来自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证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民政对象的根本利益。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监察厅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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