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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18
【实施时间】 2007-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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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预防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对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有针对性的日常监督。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容易出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三、强化监管,确保民政资金安全运行
  
  民政工作点多面广,政策性强,专项资金大都与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民政资金安全运行。
  
  (一)省级民政专项资金监管。省级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06]30号)执行。厅相关处室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既要管好用好各项民政专项资金,又要对所管理的民政专项资金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执法检查。驻厅监察室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调查研究,督促厅相关处室进一步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救灾救济资金监管。必须坚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灾情底数调查掌握到位。灾情由基层逐级上报,地县民政部门实地核查,实行灾情报告责任追究制。二是救灾款物发放程序到位。坚持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委会签署意见、驻村干部把关、民政办提出分配方案,乡(镇)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张榜公布,凭卡发放。三是事后核销、监督到位。县级民政部门要具体规定乡(镇)到县核销救灾款物期限,核销时严格做到帐款、帐表、帐册、帐卡、帐物、帐帐相符。核销不及时或有疑问支出,县级民政部门要立即跟踪检查,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杜绝截留、挪用、贪污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民政对象专项经费监管。民政对象专项经费主要是指优抚定补经费、城乡低保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等。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对象专项经费监管的重点放在乡(镇),要主动与当地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对设有金融机构且民政对象有一定规模的乡(镇)要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实行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调查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民政局审核审批对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划转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群众凭证取款的制度。要切实做到资金封闭运行,专账、专户存储。对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继续加强对优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民政对象的日常管理,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对各类成员及时核消,避免有的民政对象死亡后还在领取抚恤金、低保金等情况的发生。对未实行社会化发放且民政对象人数多的乡(镇),各级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将其列为重点,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资金的全面检查。
  
  (四)民政项目资金监管。民政项目资金主要是指用于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站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资金。凡申请资助的项目,需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计划、可行性论证、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立项批文、征用土地批准书等材料,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定。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当年项目资助实施情况,年终要进行检查总结。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上级民政部门要缓拨、停拨、收回,并取消下年度该地区的项目资助资格。对将项目资金挪为他用或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坚决严肃查处和纠正,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认真开展执法监察,确保资金依法运行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都要对民政专项资金开展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工作既要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又要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既要检查面上情况,又要重点抽查关键部位和环节;既要检查资金收支、审批事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情况,又要检查财务会计日常管理情况;既要检查抚恤金、救灾金、低保金、医疗救助金、农村五保供养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又要检查社会捐赠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对于执法监察中查出的问题,要本着不护短、不遮丑的态度,及时处理纠正,并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民政资金依法运行。
  
  五、广泛宣传,确保资金公开运行
  
  舆论宣传是做好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社会监督的基础性工作。为使广大群众和民政对象了解民政政策法规,增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社会透明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政工作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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