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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br /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br / ││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第四项││ ├─┼────────────┼─────────────────────────┤ │6 │国务院关于上海外高桥、天│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头││ ││角、大连、广州、厦门象屿││ ││、张家港、海口、青岛、宁││ ││波、福州、汕头、珠海、深││ ││圳盐田保税区的批复(国函││ ││〔1991〕26号、国函〔1991││ ││〕32号、国函〔1992〕43号││ ││、国函〔1992〕44号、国函││ ││〔1992〕148号、国函〔199││ ││2〕150号、国函〔1992〕15││ ││9号、国函〔1992〕179号、││ ││国函〔1992〕180号、国函 ││ ││〔1992〕181号、国函〔199││ ││3〕3号等)││ ├─┼────────────┼─────────────────────────┤ │7 │《国务院关于在福建省沿海│厦门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 │br / ││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批复│收企业所得税;福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台商投资│br / ││》(国函〔1989〕35号)│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台资企业 │ │││,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 ││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 │ ││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 ││的通知(国函〔1992〕62号│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国函〔1992〕93号、国函││ ││〔1993〕19号、国函〔1994││ ││〕92号、国函〔1995〕16号││ ││)││ ├─┼────────────┼─────────────────────────┤ │9 │《国务院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 │br / ││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函〔1994〕9号) ││ ├─┼────────────┼─────────────────────────┤ │10│《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br / ││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 │br / ││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 │br / ││的通知》(国发(1999)13│大到全国。│ ││号)││ ├─┼────────────┼─────────────────────────┤ │11│《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 ├─┼────────────┼─────────────────────────┤ │12│《对福建省关于建设厦门经│厦门经济特区所得税率按15%执行。 │br / br / ││济特区的批复》(〔80〕国││ ││函字88号)││ ├─┼────────────┼─────────────────────────┤ │1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br / ││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 ││88〕26号)│所得税。│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br /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