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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7]39号
【颁布时间】 2007-12-26
【实施时间】 2007-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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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br /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br /  ││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六项│,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br /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br /  br /  ││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六项│。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br /  ││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br /  br /  ││的批复》(国函〔1988〕││
  
  ││74号)││
  ├─┼────────────┼─────────────────────────┤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br /  ││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过渡优惠执行期限不超过5 │
  │││年。│
  ├─┼────────────┼─────────────────────────┤
  │27│《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br /  ││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
  ││88〕26号)│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
  
  │││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28││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
  
  │││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
  
  │││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29││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
  │││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 │
  │││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30│《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br /  ││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br /  br /  ││要(2006-2020年)若干配 ││br /  br /  ││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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