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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br /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br / ││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六项│,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br /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br / br / ││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六项│。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br / ││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br / br / ││的批复》(国函〔1988〕││ ││74号)││ ├─┼────────────┼─────────────────────────┤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br / ││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过渡优惠执行期限不超过5 │ │││年。│ ├─┼────────────┼─────────────────────────┤ │27│《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br / ││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 ││88〕26号)│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 │││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28││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 │││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 │││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29││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 │││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 │ │││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30│《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br / ││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br / br / ││要(2006-2020年)若干配 ││br / br / ││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6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