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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7]39号
【颁布时间】 2007-12-26
【实施时间】 2007-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
  
  ├─┼────────────┼─────────────────────────┤
  │15│《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 │br /  ││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业所得税。│
  
  ││国发〔1992〕46号)││
  ├─┼────────────┼─────────────────────────┤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沿边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 │
  ││黑河、伊宁、凭祥、二连浩│企业所得税。│
  
  ││特市等边境城市的通知(国││
  
  ││函〔1992〕21号、国函〔19││
  
  ││92〕61号、国函〔1992〕62││
  
  ││号、国函〔1992〕94号)││
  ├─┼────────────┼─────────────────────────┤
  │1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允许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五市(县、镇)在具│br /  ││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备条件的市(县、镇)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对边境经济│br /  ││个边境城镇的通知(国函〔│合作区内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减按24%的税率 │br /  ││1992〕62号)│征收。│br /  br /  ├─┼────────────┼─────────────────────────┤br /  │1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br /  ││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r /  br /  ││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br /  br /  ││的通知(国函〔1992〕62││br /  br /  ││号、国函〔1992〕93号、国││br /  br /  ││函〔1993〕19号、国函〔19││br /  br /  ││94〕92号、国函〔1995〕16││br /  br /  ││号)││br /  ├─┼────────────┼─────────────────────────┤br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br /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br /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br /  ││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
  ││第一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br /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br /  ││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第二项│,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br /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br /  ││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
  ││第三项│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
  
  │││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br /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 │br /  ││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
  ││第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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