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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7]31号
【颁布时间】 2007-10-16
【实施时间】 2007-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
  
  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51号)和《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吉市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市社区建设是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往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抓住社区建设的大好机遇,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动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开创我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
  
  (一)依托社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形成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工作程序、科学的质量标准。
  
  (二)健全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和管理服务网络,发展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群众工作水平,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三)坚持社区资源整合共享,社会力量互动,共驻共建,完善社会利益导向与保障机制,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格局。
  
  (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尊重社区居民的主人翁地位,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性工作融为一体,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家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使出生人口素质、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五)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发展人口文化事业,使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形成少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新型生育观念和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六)力争到2007年末,全市90%的城市社区达到计划生育达标社区标准,20%的城市社区达到计划生育先进社区标准;到2010年底,全市所有城市社区达到计划生育和谐社区建设标准。
  
  三、完善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
  
  (一)社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设置
  
  社区(居委会)主任是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实行计划生育承包责任制,共同承担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社区(居委会)下设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社区计生办),根据工作需要由一名社区(居委会)成员担任专(兼)职主任(简称社区计生主任),各居民小组长担任计划生育助理员(简称社区计生助理)。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下设社区计划生育信息站,各站由计划生育助理员负责,各楼长、单元长担任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员(简称社区计生信息员),楼长为一级信息员,单元长为二级信息员,从而构建起四级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社区组织机构计划生育职能
  
  1.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做好本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2)掌握社区内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动态情况;
  
  (3)为社区内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育、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4)协助居民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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