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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7]31号
【颁布时间】 2007-10-16
【实施时间】 2007-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向社区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品,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组织计划生育法规和技术服务专题讲座。街道计生办每年至少要指导、组织社区开展一项活动。
  
  (二)加强社区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建设。要开展计划生育居务公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社区内公开计划生育政策、办事程序、奖励、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及收费标准、有奖举报制度,以及市、区、街三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投诉电话、服务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内容。动员社区居民广泛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广大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生育行为。要发挥社区咨询协调员网络作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微机互联网渠道与“江城人口网”和县(市)区人口计生网站直接交流,接受远程法律服务和信访维权。深入开展居民评议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活动,把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和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社区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要加强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树立依法管理、依法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解决群众对计划生育的诉求及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人口计生部门要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胎生育证明》送证到社区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社区发放的管理方式。街道、社区要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生子女病残、死亡家庭,在生产、生活、生育上给予特殊帮扶。
  
  (三)强化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计划生育技术与咨询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在民政部门的配合下,抓住结婚登记、早孕建册、产后访视等关键环节,做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工作,尤其要为社区内的无业、个体、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等特殊人群提供基本服务。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督导,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能的落实。
  
  要有效整合社区计生、卫生资源,在规划、审批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要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纳入服务范围。
  
  市、区生殖保健机构要大力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给予指导。凡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转推荐到市、区生殖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在实行孕情检查、宫内节育器的放取和检查、人工中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上要给予免费服务,对接受的非基本服务项目要实行优惠。
  
  (四)加强社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工作。加快统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各社区都要配备电脑,依靠社区网络优势,逐步建立与区、街道、社区、相关部门和驻辖区单位相衔接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加强对离职离岗人员、人户分离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及时了解、核实社区内育龄群众的新婚、怀孕、节育、人口流动等情况,并善于运用统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有关数据分析人口变动状况,建立街道、社区的层级管理和服务信息库。
  
  (五)要加强对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口计生部门、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街道、社区密切配合,组成流动人口管理协调机构,对流动人口实行统一管理。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劳动部门在办理用工手续时、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要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核查情况。
  
  社区(居委会)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将具有长住趋势的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统计,逐步推行由现居住地按政策生育。社区要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的地联系,向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政策、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劳动就业、生产生活、子女入托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六)加强计划生育群众工作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加强队伍培训,改善队伍结构。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利用社区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开展多种活动,办好“计生协会会员之家”。计划生育协会应充分协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协会等群众团体,动员社区居民参与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充分发挥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带头、宣传、服务、交流和监督作用,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的局面,把社区计划生育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工作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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