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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省地震局协调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和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公安干警赶赴灾区开展灾区搜救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清除险情、扑灭火灾,进行工程抢险。 各级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九)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国防、建设、通信、铁路、民航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指导经贸、建设、水利、交通、煤炭、乡企、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督促其直属责任单位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和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安监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十)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地震灾害或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灾区所在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十一)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给予积极配合。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十二)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地震预报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必须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如遇来至多部门多头信息不一致时,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信息为准。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省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指定新闻发言人,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六盘水市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版见附件2)。 (十三)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启动响应的机关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