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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后 期 处 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三)保险 市内保险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的理赔和给付。 (四)调查和总结 地震灾害事件调查和地震应急响应工作总结由省地震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积极配合。 六、保 障 措 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灾区的通信情况,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给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各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见附件3。 3.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7.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物资保障 粮食部门负责组织粮食调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9.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10.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和其它地震监视防御地区的城镇,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12.社会救助与接受外援 外事、民政、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市地震台、市外事办负责协助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按有关程序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红星月)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涉外事务 对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事办、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震区出现外国人伤亡,由市外事办统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