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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科协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五)监督检查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地震台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中等城市和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由市地震台收集震情与社情,报告省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报送省、市人民政府。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省地震局。 (二)矿山诱发地震应急 当发生3.0级及其以上矿山诱发地震时,市地震台直报省地震局,在4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简报》(震情简报格式见附件4)报省、市、发生地震所在地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地震局收集震情和灾情,开展应急工作。当发生矿山地震时,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灾情并派出人员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协助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对矿山实时监测,判定矿山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平息地震谣言 当中等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协同省地震局派出的专家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作好宣传工作。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台协助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1.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