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精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规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来源为,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透明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引导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聘请专家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对昆明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服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的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及昆明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资格和投资能力,主要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1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