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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项目: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作为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引导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经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