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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颁布时间】 2007-08-26
【实施时间】 2007-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

[接上页]

  一是认识尚未完全到位。由于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许多地方对干部的考核仍主要侧重于经济增长、招商引资等内容,加之现行财税体制方面的问题,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把GDP增长作为硬任务,把节能减排作为软指标,特别是一些市(地)和县(市)还不够重视,还没有制订节能减排总体性方案,责任不够明确,措施也不够具体。
  
  二是淘汰落后产能总体进展缓慢。除淘汰小火电工作按计划进行,淘汰落后钢铁、有色、水泥产能工作正在推进之中外,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起步晚,进展迟缓;淘汰不彻底,一旦市场行情好转,落后产能容易死灰复燃。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对部分落后产能底数不清,一些地方尚未确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时间进度;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对那些经合法批准、正常生产,但因国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而纳入落后能力的企业,由于涉及到职工安置、债务偿还和资产处理等问题,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企业是当地财税主要来源,关停难度较大。
  
  三是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滞后。如今年计划现有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3500万千瓦、设市城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00万吨/日(不含原有污水处理厂增加处理水量),但上半年分别仅完成31%、25%。主要是投入和机制问题,尤其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网配套资金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
  
  四是激励政策不完善。鼓励研发、生产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以及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的财政税收政策还不完善,影响节能环保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一些地方反映,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实施差别电价的积极性。
  
  五是机制不健全。一些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不能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资源性产品的前期开发成本、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没有在价格中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开发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水平普遍偏低,如煤炭价格、居民用电价格、供水价格没有反映资源补偿和环境成本。“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没有很好落实,如目前的污水、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只相当于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半,实际征缴率更低,难以有效抑制浪费资源和损害环境的行为。资源性产品价格与环保收费改革,由于涉及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问题,推进难度较大。
  
  六是监管不到位。覆盖各省(区、市)的节能监察体系至今尚未建立,节能执法主体不明确,节能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滞后,法规政策的实施没有监督保障。现有环境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弱,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有的地方政府保护环境违法企业,干扰环境执法;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有的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甚至贪赃枉法。基层环保部门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落实,缺少必要的执法条件,监管能力不足。
  
  七是基础工作薄弱。能源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严重滞后,能耗和污染物减排统计制度不完善,有些统计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差,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尚未建立,各级政府部门能源统计力量不足,统计经费落实困难,不适应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
  
  这些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但实现今年节能减排目标难度很大,而且将对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做好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关键是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加快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节能减排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政绩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点内容,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在下半年开始的省级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进一步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制定发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尽快落实到统计制度上,改进统计方法,加快硬件建设,公开节能减排信息,为实行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和问责制,开展社会监督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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