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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颁布时间】 2007-08-26
【实施时间】 2007-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

[接上页]

  二是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把遏制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严格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重点加大能评和环评审批。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对违法违规的在建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停缓建。继续清理和纠正一些地方在电价、地价、税费方面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优惠政策。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行业项目进入。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在遏制“两高”扩张的同时,要加快推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用好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发展。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加强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加快推进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对符合转变增长方式和节能减排要求的高技术产业,在电价、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是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下半年,有关部门将水泥、焦炭、电石、铁合金、平板玻璃和钢铁(第二批)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分解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公布小火电、小钢铁淘汰企业名单及各地执行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对电力、钢铁行业“上大压小”的要求和其他政策规定,确定时限要求,确保完成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和核准的项目。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抓紧开展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尽快在全国推广。继续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出台《中央财政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央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的支持和鼓励;地方也应创造条件,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全年关停100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淘汰落后炼铁产能3000万吨和落后炼钢产能3500万吨。
  
  四是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近期出台《财政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改造后实际形成的节能量给予奖励,抓紧落实中央财政新增安排的70亿元,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形成约3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抓紧制定《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今年要力争推广5000万只节能灯。安排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建设农村户用沼气250万户。安排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财政资金40亿元,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其中,中央财政新增安排的30亿元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中西部污水管网建设予以补助。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一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同时发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政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确保按规划进度完成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任务。二是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征收率。2010年之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要提高到每立方米供水0.8元以上。三是工业废水治理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将企业二氧化硫和COD排污收费逐年提高到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四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五是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
  
  五是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公布千家企业能源审计和利用状况报告,开展重点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总结推广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经验,公布和启动第二批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年内发布粗钢、水泥、烧碱、火电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督促各地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督促北方采暖地区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分解到各城市,启动30个更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200个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在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城市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一批重点建筑设分项计量装置。制定交通行业节能中长期规划,开展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港口节能示范活动。中央国家机关更换全部非节能灯具,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节能诊断、分项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强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在用“黄标车”更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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