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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6]48号
【颁布时间】 2006-12-11
【实施时间】 2006-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43号)精神以及《泰安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现就深化我市“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密切配合,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是增加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为提高全社会对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了对鲁政办发〔2003〕43号和财综〔2004〕53号等文件精神的宣传力度,并组织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正在执行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分类,建立了收费项目目录库,同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收费透明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二是全面推行“收缴分离”制度,建立和完善了非税收入收缴新机制。 我市从2000年开始推行“收缴分离”制度改革,对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登记,对合法收费项目统一进行编码管理,对不合法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确定银行代收网点,并通过启用全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实现了上下级及各代收银行之间的微机联网,从源头上加强了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三是规范了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我市自2004年以来先后出台了《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泰安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对河砂资源、城市公共设施空间资源的有偿使用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推动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是逐级设立了收费和行政审批大厅。 2000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成立以后,各县、市、区也相继设立行政审批中心或收费大厅,集中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审批事项,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
  
  但由于“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具体落实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县、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纳入全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特别是省、市参与分成的个别收费项目还未按规定实行编码管理。二是少数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问题以及使用往来结算收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资金自行支配、体外循环等问题。三是个别部门和单位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想方设法截留、坐支应上缴财政收入,有的甚至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上述问题影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同时也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范围主要是:(1)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各类专项收费);(3)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向下级、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4)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遗产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使用收入和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6)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投资或参股所得的投资回报或分成收入;(7)国家机关或以国家机关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8)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接受的捐赠资金;(9)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收入;(10)罚款和罚没收入;(11)其他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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