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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侨务工作的报告 --2007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唐家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是我国独特的重要资源。党和政府历来关心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高度重视侨务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指示要求加强侨务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侨务工作汇报,并做出了重要决策和部署。全国人大十分关心侨务工作,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并提出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吴邦国委员长等领导同志对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对国务院工作的有力支持,是对侨务工作的重大推动。今天,我受温家宝总理的委托,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侨务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关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十分重视。温家宝总理明确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改进工作。2006年8月,我带领国务院调研组赴广西,以解决华侨农场问题为重点,进行实地调研,全面研究改进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国务院就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做出重大决策,解决华侨农场历史遗留问题取得积极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归难侨的生产生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批示,要求解决好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成立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18个部门和广东、广西两省(区)政府参加的华侨农场发展改革工作小组,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7年1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7年2月,召开了七省(区)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 推进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我们的基本态度是:讲政治、带感情、办实事。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中央支持、地方负责。基本思路是:通过清还债务、改造危房、土地确权、完善社会保障等,解决好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深化改革,理顺体制、机制,推动华侨农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改革是解决华侨农场问题的根本动力。为解决不少华侨农场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健全、社会负担沉重等问题,我们采取了四方面的措施:一是改革领导体制。按照领导体制下放地方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华侨农场由地方政府领导,引导华侨农场根据自身特点进行改革,有的单独设镇,有的加挂华侨管理区牌子,有的改制为企业,有的办成合作经济组织。二是改革经营体制。针对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不明确、承包期短、没有继承权等问题,明确要求稳定职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延长土地承包期,合理确定承包费用,加强对职工负担的监管。职工退休后,其承包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并对归难侨子女予以适当照顾。大力发展职工家庭农场和非公有制经济,增加职工收入。三是彻底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国务院要求,在两年内把华侨农场所承担的教育、卫生、政法等社会职能分离出去,中央财政从今年开始安排补助经费。四是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在这次华侨农场体制改革过程中,对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要明确解除办法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实行公司制改革的农场,要按规定与职工签定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大力促进华侨农场发展。发展是解决华侨农场问题的根本出路。主要措施有:一是融入市场积极发展。引导华侨农场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家庭养殖业,加快发展二、三产业。二是政策扶持加快发展。“十一五”期间,国家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各级政府实施的支农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都要把华侨农场纳入其中并给予照顾;“十一五”规划要把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其中,在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公路、农村沼气等项目及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对华侨农场职工发展家庭经济,要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对华侨农场兴办符合条件的二、三产业,在用地、信贷等方面提供支持。明确华侨农场享受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相关政策,免除土地承包费中的“乡镇五项统筹费”,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今年,中央财政第一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已安排5142万元。三是推动就业和创业促进发展。有关部门和地方采取措施,将华侨农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规划,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和创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等相关政策,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华侨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