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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申请人可以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受理申请的办理程序: 1. 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通知; 2. 承办科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4. 书面回复申请人。 (八)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十)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按保密审核制度进行审核后,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 1.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 在州档案馆、州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七)编制、公布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及时清除已经过时、废止的信息资料。 (八)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事先均须进行保密审查。 (三)成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组织领导工作。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在文件印制前先进行初审提出能否公开的明确意见;发布前报办公室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公开。分管领导定不了的提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不了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办公室领导班子定不了的报州保密局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