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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40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五)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在楚雄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前,需再送分管领导进行签字方能上网对外发布,并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保存好具体的审核意见。
  
  (六)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谁审查决定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五、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为便于全社会了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的制度。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3月31日前遵循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向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5. 向州档案馆、州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布。
  
  六、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内容;
  
  2.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形式;
  
  3.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时限;
  
  4.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实效;
  
  5.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收费;
  
  6.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四)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采用下列形式:
  
  1. 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2. 内部监督。包括检查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相关资料;召开工作会议;走访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日常工作考核等。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监察厅投诉;认为其他政府部门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州监察局投诉。
  
  七、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由信息技术科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经办科室,负责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综合科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监察室负责监督工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科室的具体职责是:
  
  1. 综合科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初审和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工作;向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报纸等媒体提供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协助有关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印政府公报等公布政府信息;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办理;牵头拟订相关制度。
  
  2. 信息技术科负责利用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上网的技术业务工作,包括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工作;编制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协助建立相关制度。
  
  3. 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投诉的受理。
  
  (四)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经费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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