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六)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已公开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监督与定期的考核评议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