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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函[2008]170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交通运输节能方面: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路网和站点布局。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交通工具,淘汰耗能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严厉打击拼装机动车。在公交、出租车及家用车上推广使用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二甲醚、天然气液化等新型燃料,搞好新型燃料车试点工作。2008年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能耗下降5%。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公安局负责。
  
  3.商业、民用和公用建筑用电节能方面:大力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商业和公用建筑要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充分利用国家对推广高效节能灯具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全年完成10万只节能灯具的推广任务。宾馆酒楼及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网点,要积极应用新型节能照明和节能空调制冷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的应用比例,扩大集中供热和城市热电联产。在城市照明建设与改造中,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性照明,严格限制装饰性的景观照明。确保2008年路灯节电率10%以上,全市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10%。此项工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4.农村牧区节能方面:大力发展集约化农牧业和生态农牧业,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牧业机械动力设备,引进农牧业新机具、新技术,对大中型水利排灌设备实施节能、节水改造,加大沼气的开发建设力度,提高农牧业生产中的能源利用效率。2008年新建日光温室1.5万亩,推广农村沼气池2.4万个。农牧区方面能耗降低8%。此项工作由市农牧业局、农机局、水利局负责。
  
  5.政府机构节能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积极推动政府节能。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精神,带头节电、节水、节约办公用品,降低公务用车油耗。在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中央空调系统上加装变频节能装置,严格落实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超过20度的空调使用政策。2008年全市政府机构单位建筑面积人均能耗以及用电、用水、用油等能耗下降10%。此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财政局负责。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科学节能降耗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已将“十一五”单位GDP能耗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旗区人民政府,并将节能降耗工作目标考核纳入各旗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将指标分解落实到本旗区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在6月30日前,8户自治区级节能重点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78户市级节能重点企业与旗区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各旗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节能降耗工作。年底市实绩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各旗区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旗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重点耗能企业实施目标管理。把全市年耗标煤3000吨及以上的128户重点耗能企业列为节能重点企业,进行分层实施、分级管理,切实抓好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能耗管理工作。6户国家级重点耗能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进行,8户自治区级重点耗能企业要求在6月20日前全部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并通过验收;78户市级重点耗能企业要求在8月30日前完成信息平台建设,9月底前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 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任务; 年底前要完成对年耗标煤3000吨以上企业能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节能重点企业要按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对未按期报送或报告内容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由市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未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建成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关停取缔。
  
  (四)在市级耗能重点企业中实行挂牌督办考核制度。从2008年开始,对我市78户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挂牌督办考核制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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