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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函[2008]170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开展节能监察监测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加强对工业节能、公共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政府机关等能源消耗状况的监察监测力度,定期开展节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节能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节能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节能制度和能源计量的完善情况,节能目标的分解、落实和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其中,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耗能情况年监测率不低于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企业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下达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要求配置设备、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企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106号),开展对超限额耗能加收费的征收工作,力争主要工业产品能耗达到全区或全国先进水平。
  
  (七)完善促进节能降耗的财政政策。2008年,要在积极争取国家的国债项目和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自治区推广的100项重点节能技术,以及节能新工艺、高效节能新产品和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能耗监管体系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各旗区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能工作。
  
  (八)开展节能降耗试点工作,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新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将节能项目投资由能源用户承担改为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签订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能源用户用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用及设备改造成本。重点抓好伊金霍洛旗宝恒电厂等3户企业的节能试点工作。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降耗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同时,要动员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科普宣传,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意识,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典型,曝光处理浪费资源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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