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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7]48号
【颁布时间】 2007-05-17
【实施时间】 2007-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关于淮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

[接上页]

  当蚌埠水位接近22.6米时,视雨情、水情和工程情况,适时启用怀洪新河分洪,控制蚌埠水位。
  
  3.洪泽湖汛限水位12.5米(蒋坝站水位,下同)。
  
  当洪泽湖水位达到13.5米时,充分利用入江水道、苏北灌溉总渠及废黄河泄洪;淮、沂洪水不遭遇时,利用淮沭河分洪。
  
  洪泽湖水位达到13.5~14.0米,启用入海水道泄洪。
  
  预报洪泽湖水位将达到14.5米时,三河闸全开敞泄,入海水道充分泄洪,在淮、沂洪水不遭遇时淮沭河充分分洪。
  
  洪泽湖水位达到14.5米且继续上涨时,滨湖圩区破圩滞洪。
  
  洪泽湖水位超过15.0米时,三河闸控泄12000立方米/秒。如高邮水位达9.5米,三河闸可适当减少下泄流量,确保洪泽湖大堤、里运河大堤安全。
  
  当预报淮河上中游发生较大洪水时,经批准洪泽湖应提前预泄,尽可能降低湖水位。
  
  (二)设计标准以上洪水。
  
  1.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临淮岗坝前水位仍超过28.51米,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按正阳关水位不超过27.5米控泄,加强正阳关以下堤防防守,适当利用堤防超高强迫行洪,临淮岗库区内的其他圩区适时进洪;当正阳关水位超过27.5米时,视水情和工程情况,弃守正南淮堤、黄苏段和颍右圈堤,控制水势,以保淮北大堤等重要堤防的安全。
  
  入江水道、入海水道、淮沭河、苏北灌溉总渠等适当利用堤防超高强迫行洪,加强防守,控制洪泽湖蒋坝水位不超过17.0米。
  
  2.在运用上述措施后,正阳关水位仍达到28.0米,视水情和工程情况,弃守淮北大堤颍左淝右圈堤,以保证西淝河左堤及其以下淮北大堤和淮南、蚌埠城市圈堤的安全。
  
  当洪泽湖蒋坝水位达到17.0米,且仍有上涨趋势时,利用入海水道北侧、废黄河南侧的夹道地区泄洪入海,以确保洪泽湖大堤的安全。
  
  四、洪水资源利用
  
  (一)水库。
  
  宿鸭湖、鲇鱼山、梅山、响洪甸等重点大型水库,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后,可适当抬高后汛期汛限水位,合理利用洪水资源。
  
  (二)洪泽湖。
  
  在不影响防洪和排涝的前提下,洪泽湖可在后汛期根据雨水情适时拦蓄尾水,逐步由汛限水位抬高至汛末蓄水位,充分利用洪水资源。
  
  (三)拦河工程。
  
  在不影响防洪和排涝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后,可根据沿淮地区抗旱和防污的需求,适当发挥临淮岗、蚌埠闸等拦河工程的蓄水和减污作用。
  
  五、责任与权限
  
  (一)责任。
  
  淮河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流域洪水防御的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工作。
  
  河南、安徽、江苏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洪抢险和行蓄洪区运用准备、人员转移安置及救灾等工作。
  
  河南省负责所辖水库调度运用,负责陈族湾、大港口等圩区滞洪的有关工作。
  
  安徽省负责所辖水库,蒙洼、城西湖、城东湖、荆山湖等行蓄洪区,茨淮新河、怀洪新河(安徽部分)等分洪河道,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运用,负责临王段、正南淮堤、颍右圈堤、黄苏段、颍左淝右圈堤等堤防弃守的有关工作。
  
  江苏省负责入江水道、入海水道、淮沭河、苏北灌溉总渠及废黄河、怀洪新河(江苏部分)等工程运用,负责洪泽湖周边圩区滞洪和入海水道北侧、废黄河南侧夹道地区泄洪利用的有关工作。
  
  煤矿、油气、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所属设施的防洪安全。
  
  (二)权限。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有关权限。
  
  1.弃守正南淮堤、颍右圈堤、黄苏段、颍左淝右圈堤和利用入海水道北侧、废黄河南侧的夹道地区泄洪,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决定。
  
  2.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决定。其库区内的临王段、陈族湾、大港口等一般堤防保护区破堤进洪,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3.蒙洼蓄洪区、城西湖蓄洪区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城东湖、瓦埠湖及其他行蓄洪区的运用由有关省商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4.怀洪新河分洪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茨淮新河分洪运用,由安徽省商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5.蒋坝水位低于14.5米,洪泽湖的调度运用由江苏省负责。遇特殊情况,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调度。
  
  蒋坝水位达到或超过14.5米,洪泽湖的调度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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