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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7]48号
【颁布时间】 2007-05-17
【实施时间】 2007-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关于淮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

[接上页]

  入海水道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决定。
  
  洪泽湖周边圩区的运用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提出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6.淮河流域内大型水库的常规防洪调度由有关省负责;宿鸭湖、鲇鱼山、梅山、响洪甸等重点大型水库为淮河干流洪水错峰的调度,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商有关省决定。
  
  六、工作与任务
  
  (一)防汛准备。
  
  沿淮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类防洪设施进行汛前、汛期检查,督促落实度汛措施。受洪水威胁的企业和单位,要做好各项防汛准备,落实防洪自保措施。
  
  (二)洪水预报。
  
  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做出天气形势、降雨和洪水预报。当淮河流域发生较大降雨时,淮河水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省及时做出淮河干流王家坝、润河集、正阳关、蚌埠、蒋坝等主要控制站的洪水预报,作为洪水调度的依据。
  
  (三)行蓄洪区运用。
  
  有关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洪水警报。行蓄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做好行蓄洪区运用的各项工作。
  
  (四)抗洪抢险。
  
  当淮河发生洪水时,河南、安徽、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防汛责任制的规定,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洪抢险工作,组织煤矿、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设施的抗洪抢险工作,确保各类设施的防洪安全。
  
  当淮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河南、安徽、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重要防洪工程和各类重要基础设施的防守和抢险工作,确保淮北大堤、重点城市、洪泽湖及里运河大堤的防洪安全。
  
  (五)救灾。
  
  河南、安徽、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灾人员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运用补偿、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尽快修复各类水毁工程设施。同时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灾情调查统计,并及时上报。
  
  七、附则
  
  (一)淮河防汛总指挥部要根据本方案,会同河南、安徽、江苏省人民政府制订淮河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此前,原淮河洪水调度方案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淮河防御洪水方案同时废止。
  
  (四)本方案中后汛期的起始时间由淮河防汛总指挥部确定。
  
  (五)本方案的高程采用废黄河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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