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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7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陈云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和强调切实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两岸关系朝和平稳定方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多次作出重要指示。1981年9月,叶剑英委员长发表谈话,提出“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1995年1月,江泽民同志提出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强调要“保护台湾同胞的一切正当权益”。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表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千方百计照顾和维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2006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出席两岸经贸论坛的台湾人士时指出:“凡是关系到台湾同胞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要认真对待,凡是对台湾同胞作出的承诺都要认真履行。”2006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完善台商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台湾同胞正当权益保障工作。”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始终摆在对台工作的重要位置上。 (二)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是为保护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进一步提升了保护台胞投资及其权益的法律层级。1999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的措施。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保障台胞权益。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为台胞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各部门各地方依法行政,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 1.国务院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具体工作,努力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商务部高度重视台胞投资权益保障工作。1987年以来,原外经贸部(商务部前身)受国务院委托,先后牵头草拟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审议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台胞投资大陆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2006年下半年,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活动的通知》,指导全国商务系统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联合检查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同年,商务部还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设立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全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建立了外资投诉中心,受理和解决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在地政和矿政方面加大保护台胞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为保护台胞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公安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涉及两岸特别是针对台胞的刑事犯罪活动,为台湾同胞来大陆经商创造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通过简化手续、拓宽渠道、规范管理等加强台胞服务工作,为两岸交流交往以及台胞在大陆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对台商进行税收征管,优化面向台商的纳税服务,加强依法纳税宣传工作,认真解决台商关心的税收问题,积极构筑诚信、和谐、协调、互动的征纳关系。国家工商总局在企业注册登记上为台商提供规范、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开展台商在大陆商标申请的注册和保护工作,保护台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积极支持对台经贸合作,改善通关环境,为台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为台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保证了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渠道顺畅,从而增强了其在大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此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服务对台工作大局,为切实保护台胞合法权益,也都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配套的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