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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四)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的政策。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区、市)、跨市(地)就业。地方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五)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地方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摸清底数。有关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要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地方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四、认真组织实施好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专项计划,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实施好各类地方项目。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落实好代偿助学贷款、考研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高等学校要制订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的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五、积极开展就业信息服务,大力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要把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的各项活动,通过丰富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学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每季度要定期举行综合性、大规模的网上联合招聘活动,同时,要联合多个部门和行业,持续组织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网上双选活动”、“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活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全国铁路行业企事业单位网上招聘周”、“全国卫生行业网上招聘服务周”等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动。各地政府要督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整合部门和市县的各类招聘信息资源,定期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高等学校要添置远程面试设备,完善校园服务网的功能,通过服务信息化,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学生实现就业。 各地要切实加强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常设场所,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要实现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建立审批制度。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各类就业招聘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招聘收费行为。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