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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8]72号
【颁布时间】 2008-06-04
【实施时间】 2008-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盟环保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锡林郭勒盟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盟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六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27号)精神,切实推进全盟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 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精神,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严厉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对至今未完成2007年以前环保专项行动下达整治任务的违法排污单位,责令其停产或停业治理;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和餐饮服务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达标无望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彻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企业,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重点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严厉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企业,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供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整改符合达标排放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工作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3年以来各旗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挂牌督办的12件案件和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旗县市(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和其他区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主要目标100% 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生产设施,防止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
  
  4.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对于已经纳入盟级以上政府督办范围的环境违法案件逾期未完成或者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20% 以上的地区,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同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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