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8]103号
【颁布时间】 2008-06-02
【实施时间】 2008-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十项重大措施的通知

[接上页]

  严格执行抗震设计规范。根据我省地质结构和地震活动情况,分不同地域实施6-8级地震抗震设防工程建设。对各类新建工程项目,坚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对新建的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以及处于地震带上的新建工程,必须按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严格抗震设防,采取特殊措施,确保做到大震不倒塌、中震可修复、小震无损坏。
  
  全面开展对现有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普查。今年内,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一次抗震设防能力大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建筑物特别是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根据检查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抗震加固。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责令尽快搬迁或重建,对危险建筑物和不防震的大板房必须限期拆除,对抗震设防存在明显隐患的要限期进行加固。其中,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检查由全省集中统一组织,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16个州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检查组,按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在今年6至8月组织开展自查;第二阶段,由省政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于今年9至10月进行实地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积极推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薄弱环节的抗震设防工作。加强对此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设防标准的监督管理。有条件拆除重建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快拆除重建的步伐;一时难以拆除的,要全面开展抗震设防加固工作。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要有具体完善的部署和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减隔震关键技术研发及推广运用。从今年开始,启动云南减隔震技术研发和生产基地建设,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博物馆、机场、桥梁等重要工程建筑物,党政机关等重要目标单位,重大通信和电力设施等,强制推行隔震垫减隔震技术,并推广使用轻型建筑材料。
  
  三、全面推进农村地震民居安全工程建设
  
  确保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地震民居安全工程建设任务。为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用5年时间,每年投资5亿元,推动完成100万户农村地震民居安全工程建设任务。2007年,全省完成了21万户民居的加固改造和拆除重建任务,今年再完成20万户的任务。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全面推进农村地震民居安全工程建设。特别要把处在地震断裂带地震高发区作为实施的重点范围,把经济条件和住宅条件差、抗震设防问题较为突出的边境县作为实施的重点区域,把特别贫困、特别简陋、特别危险的农村民居作为实施的重点对象,集中力量,整体推进,确保新建和加固改造的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不低于6级地震的能力,对重点地区还应提高抗震设防的标准。
  
  确保地震民居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和制度,严肃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确保质量达标、群众满意。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图纸、统一技术标准,实行组织领导把关、材料质量把关、施工质量把关、验收入住把关,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设计不准实施,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准审批,对不符合抗震标准的建材不准进入工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准验收。
  
  加强对乡镇民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在积极推进农村民房抗震安全建设的同时,抓紧编制完成全省中心村、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同时,抓紧研究编制全省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在新的农村民居建设中,要坚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体现民族民居特色,确保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四、全面加强通信和电力设施保障能力建设
  
  加强通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确保通信联络畅通的保障系统。首先,在重点抗震设防区的州(市)、县(市、区)建立450兆集群电话系统和卫星通信两套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在发生严重地震灾害时通信畅通、指挥到位。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和各电信运营商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在重大地震灾害条件下迅速恢复通信的保障机制和物资储备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