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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经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经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条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所有核准、备案项目都要建档登记。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委托(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委托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并按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业务约定书。 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由各县(区)确定。 第八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相应的国有资产评估资质;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与提供同一经济行为审计业务的机构不是相同出资人。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原则,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执业,选用的评估方法要恰当,出具的评估报告应规范。 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第十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一条 核准范围:主要是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