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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发[2007]116号
【颁布时间】 2007-09-29
【实施时间】 2007-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对司法鉴定的投诉,由被投诉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受理机关初步核实查证后,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移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根据案件情况,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线索的,受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批准调查的依据、对反映的主要问题的初步认定、是否立案的建议等,由调查组成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被调查对象确有违法违规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立案,并按照《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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