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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9-24
【实施时间】 2007-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监督,规范监督考核工作,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考核工作,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中br /  br /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具体监督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对集中采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七条 定期或定项考核,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于考核开始前15天,向集中采购机构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考核时间、要求或项目内容。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在7天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九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率,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备案率,改变原审批采购方式率和询问、质疑答复满意率,被投诉率和因有效投诉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率;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采购当事人的满意度;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单位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向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评委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书面考核意见应当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考核小组在形成考核意见前,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专家评委的意见及日常现场监督的具体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报告作出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改进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并按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基础工作考核。标准分为20分。
  
  (一)岗位设置。标准分为4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零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衡机制的,记2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操作环节权责不明确,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零分。
  
  (二)人员技能。标准分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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