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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9-18
【实施时间】 2007-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省国资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国有企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总体要求
  
  在加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进一步健全董事会组织机构,优化成员结构,规范运作机制,提高决策水平,逐步形成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职工代表相结合的新格局;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外派监事会和外部监事或财务总监为主、职工代表参与的新机制;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范围,逐步形成市场化配置的新制度。同时,要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和制度保证。
  
  三、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收支管理等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通过法定程序委派、任免或者建议任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其它领导人员;向公司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或者资产经营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等。市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参股企业,主要通过其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力,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各项权利。
  
  四、完善董事会制度
  
  (一)健全董事会组织机构
  
  1、依法设立公司董事会。市国资委根据公司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董事会成员数量(含公司职工代表) 和内、外部董事比例,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办理委派或者任免手续。
  
  2、建立委派外部董事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实现董事会成员结构的优化互补,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制度。
  
  3、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公司内部董事中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党委。
  
  4、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但董事长一般不得兼任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除外部董事外,董事需在本公司下属控、参股子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确需在与本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的,必须经市国资委同意。
  
  5、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为企业重大决策提供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可以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执行市国资委依法作出的各项决定,严格按照《公司法》、《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以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实施重大经营决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改革为重点,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市国资委提供重大决策和财务及运营信息,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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