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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依法确定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和总经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决定后,总经理接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惩;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者解聘、考核和奖惩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加强对董事的考核和管理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董事会进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对董事会的决策和董事长、董事的履职结果依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五)规范董事的产生条件和工作制度 董事长、董事的任职条件以及董事会的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的专门规定。 五、强化监事会作用 (一)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 1、依法设立公司监事会。市国资委根据公司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监事会成员数量(含公司职工代表) 和内、外部监事比例,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办理委派或者任免手续。 2、建立外派监事会和委派外部监事制度。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派出监事会或外部监事,逐步提高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形成规范有效且适应企业特点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3、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所任职公司的监事。除外部监事外,监事需在本公司下属控、参股子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确需在与本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的,必须经市国资委同意。 4、公司必须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明确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执行市国资委依法作出的各项决定,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项职责,以财务监督为重点,对董事会的决策执行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业绩评价和奖惩意见,围绕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重大投资决策以及职工反映的重大经济问题提出检查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方法 监事会通过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分析财务报表和查阅生产经营相关资料等形式,及时掌握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定期向市国资委提交检查报告;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公司违规决定和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风险,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题报告和处理建议。 (四)加强对监事的考核和管理 市国资委根据监督检查实绩和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对监事会、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评价,对履职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和日常行为规范进行跟踪管理。 (五)规范监事的产生条件和工作制度 监事的任职条件以及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方式、报告会议制度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的专门规定。 六、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一)市国资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和公司经营规模及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各类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任免,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聘任或者解聘手续。 (二)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聘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扩大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和权限,建立完善的人员市场化选聘和竞争上岗机制。 (三)明确总经理职责。总经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为重点,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管理方案,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进一步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制度。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奖惩并举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逐步体现其市场价值。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的专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