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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5-26
【实施时间】 2008-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7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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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互换、入股、出租、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同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法律法规的各种土地流转方式,促进土地经营方式的创新。
  
  ⒈转包。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接包方将承包方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⒉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对互换土地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也相应互换。
  
  ⒊入股。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或参与龙头企业经营等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股份合作解散或与龙头企业合同终止后,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
  
  ⒋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⒌转让。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或进行规模化农业经营的企业,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⒍委托代耕。指人少地多无力耕种,或进城务工经商又不愿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可以委托他人代替耕种。
  
  ⒎招投标、转租、入股。对没有承包到户的荒地等农村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直接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荒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证等证书的组织或个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收益等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应当根据约定的流转方式按规定程序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必须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待取得同意后再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需由发包方加注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才能生效,同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发包方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由其办理相关登记。
  
  以委托方式流转的,流转合同可以由承包方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但承包方必须出具书面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流转合同签订后,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其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要求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须经发包方同意。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
  
  流转合同应当采用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确定的文本格式,旗县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照格式统一印制合同文本,发放到各镇、村、组。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三、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努力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市已有的土地流转形式,还只是经营权的简单受让和经营面积数字式的叠加,并不能从根本上产生规模经营效应。因此,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必须始终瞄准建设现代农业的目标,积极探索规模化经营的新模式,制定出台配套的鼓励政策和扶持措施,大力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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