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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5-26
【实施时间】 2008-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7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意见(试行)

[接上页]

  ㈠倡导探索科学的土地规模经营模式
  
  ⒈鼓励种植大户发展规模经营。积极支持种养大户和经营能手通过转包、转让或租赁等方式,集中、连片开发利用土地,逐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⒉鼓励农民联户经营。引导农户通过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在亲戚或邻里之间自愿联合经营耕地,把原来由一家一户经营的土地联成片,变分散经营为联户规模经营。同时倡导农户之间互换土地,使单个农户的土地集中连片,实现单个农户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与龙头企业合作奠定基础。
  
  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鼓励有能力的个人或组织以特色产业为纽带,吸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组织,承担生产管理和对外融资的责任,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发展特色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可改组为农民公司。
  
  ⒋积极探索“公司+公司”的经营模式。即龙头公司和农民公司进行组合形成新的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是分散经营的农户先行组建股份合作公司,以独立法人的身份与龙头公司合作,形成平等的合作主体,避免产生龙头企业面对千家万户农民这种不对等且难履约的合作关系,解决多年来难以解决的农企供求矛盾。同时,积极引导、扶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具有一定品质特征的农畜产品申请集体商标,共树品牌,共享效益。
  
  ⒌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进行土地规模经营。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有经营土地积极性的龙头企业,以租赁、受让、接受农户入股等方式经营农民的土地,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归龙头企业所有,农民在获得流转收益的同时,可自愿转为农工或外出打工挣取工资,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农村社会保障待遇。
  
  ㈡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扶持政策
  
  ⒈制定财政支持政策。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和培育土地规模经营。对龙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类主体在我市兴建规模化生产基地,根据其经营土地的规模、投入和承包年限等,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牧业局、市财政局制定。
  
  ⒉实施税收支持政策。农户在土地规模经营中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按农民自产、自销、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各类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农牧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⒊实行信贷支持和用地优惠。探索由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共同组建担保机构,为土地规模经营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对规模经营主体不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农牧业、财政、民政、扶贫等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多方承担风险的农业保险机制。各地要按照《巴彦淖尔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政策性农业保险,防范和降低土地规模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⒌加大涉农项目支持力度。各地可以把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涉农项目捆绑起来向土地流转度高、规模经营好的地方倾斜。农牧业、农机、科研等部门要与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优先为他们提供农机具、优良品种和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⒍建立健全流转土地农民的保障政策。在确保流转土地农民依法享受农村各项补贴政策的同时,加快制定进城务工农民就业、就医、养老、失业保险、子女上学、最低生活保障、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在技术培训、提供就业方面给予优先,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录用原耕地农民。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化经营顺利推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流转规范有序,促进规模化经营。
  
  ㈠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各旗县区党委、政府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土地流转问题的调查研究,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时了解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市、旗县区两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国土、财税、金融、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农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和扶持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旗县区和镇农村经营管理组织、队伍建设,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人员与所承担的工作职能相适应。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各地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推进规模化经营上进行积极探索,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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